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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周强2004年5月到上海打工,在一家纸品包装企业做质检工作。不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工伤鉴定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单位要求和周强和解,并在一份协议中要求周强先去撤回工伤申请,然后再一次性给予他补偿金10.5万元.并且是分批支付。周强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名。后来,周强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为工伤5级,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赔偿标准,周强可以得到15.8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周强感觉自己受了单位的欺骗,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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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7年,陈平与万华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当时双方均已步入花甲之年,膝下有儿有女。2004年4月底,陈平被诊断为肺癌,看着丈夫的身体每况愈下,万华琢磨着怎样将房产归到自己名下。2007年3月15日下午,万华拿着一份自己提前拟好的遗嘱,内容为"陈平在与万华结婚前所购的一套住宅楼由万华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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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8月9日上午,魏某的家人前往一饭馆就餐。因饭馆门前摆放的餐桌与隔壁饭馆餐桌相似,魏某家人不小心坐到了隔壁饭馆的餐桌旁。饭馆老板哈某见状,赶忙上前招呼,可得知魏某家人非本饭馆客人后,便要求其移桌。魏某赶来后,就“误坐”餐桌一事向哈某询问。询问过程中,魏某与哈某发生争执。魏某踢倒哈某饭馆的餐桌。哈某的朋友马某见状,遂用饭馆的铝制茶壶砸向魏某.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这时,哈某的雇工谷某用一残破塑料椅的靠背击打魏某头部,被及时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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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何某与李某因运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李某在2004年底前付清拖欠的运费2.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承担。李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离开法院。当法院向李某传送民事调解书时,李某屡次不告知法院其准确的送达地址,造成民事调解书未向其送达,到了给付时间也不履行民事调解书应给付的义务。原告何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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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就兵团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了3方面的内容。该《若干规定》在坚持兵团各级法院管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的原则下,就民事案件中的“兵团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兵团范围”的案件不仅包括垦区范围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案件外,还包括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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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红 《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6,16(6):36-39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法上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虽存在一些缺陷,但在现阶段仍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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