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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合同立法的前提就是要在普遍价值间突出核心价值,在多元价值体系之间进行选择,把握和追求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取向,国防合同必将成为军民融式发展的最优选择。军民融合式发展下国防合同立法价值取向意味着,国防合同的立法应当在军事利益的主导下,设计出以实现军事效益和保障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国防合同行为规则;构建以军事利益的满足为前提、保证交易方能够实现双赢的和谐军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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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式发展与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军民融合归根结底是利益的融合,国防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军民利益融合的天然纽带,规范的国防合同将成为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国防合同立法为军民融合提供一种规范并具有强制意义的行为模式,是军民融合式发展制度安排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选择在于以秩序为基础,以安全为关键,以效益为核心来创制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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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防合同管理体制,纵向上要实现总部统一管理、军兵种具体负责的分级管理,横向上要根据合同管理的四个过程设置相关管理机构,实现职能分开、相互监督的分阶段管理。要建立覆盖国防合同管理全过程、法律效力层次齐全的国防合同管理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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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防资产概念界定不清,导致对国防资产的规定无法适应新时期的国防法治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国防资产管理立法及所有权结构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也亟待细化。完善我国国防资产管理立法关键在于,明确国防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及权能,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防资产管理立法范畴,以实现国家对国防资产的绝对控制权和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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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防立法步伐的加快,国防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在保障和促进国防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些立法过程中也出现了超越权限立法、立法位阶错乱、重复立法等无序的现象,这些现象如不引起注意,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将会有损于国防法律的尊严,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任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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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立法技术,是制定和变动国防法律规范活动中所遵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它通常包括国防法律规范的名称的立法技术、结构的立法技术、内容的立法技术、符号的立法技术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防立法工作进展迅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到目前为止,已制定了百余件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千余件军事规章和军事行政规章,国防立法开始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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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的建设和发展,是关系到保障我国国家安全、保障和平稳定的经济建设环境和保证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课题。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的立法,是实现国防工业发展战略目标、走向国防现代化的可靠保障。国防科研生产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防科研生产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国防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行为规范。国防科研生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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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范式下国防合同管理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军民融合式发展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趋势,国防合同管理制度是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方式。文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范式出发,分析了国防合同管理制度,提出了完善国防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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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激励和冲击下,立法者应该对国防物力动员法律制度有一个全新的思考。在公平与效率的框架下权衡多重利益关系是国防物力动员立法的基本考量。国防物力动员,既是军事活动,也是经济活动。国防物力动员立法不仅要确立国防物力动员的具体经济目标,更要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具体的行为规范,完善和发展国防物力动员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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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国防动员地方立法,抓紧出台地方性法规,既是因地制宜解决国防动员矛盾问题加快推进地方国防动员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细化完善国防动员法规体系,全面提升国防动员能力的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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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本质特征的要求和反映。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集中精力以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防和国防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国防立法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保证国防建设顺利实施。 一、加强国防立法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 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防法制体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在国家的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具有宪法规定的国家立法包括国防立法的最高立法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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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国防立法步伐大大加快,以《国防法》为主体的国防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严格执法、依法建设国防的局面初步形成。然而,我国当前国防建设领域也还存在执法力度较弱、执法滞后于立法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没有解决好执法监督问题。所以,我们在注重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切不可忽略甚至割裂法律监督同执法效果的因果关系。实践证明,只有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权,才能使现有的国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产生更大的国防效益,进而提高国防建设的质量。当前,强化国防执法监督应注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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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梅 《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11,(2)
文章分析了国防动员各主体对策行为的内在机理,对动员者和被动员者为什么合作以及如何实现合作做出了初步的回答,同时表明了国防动员法律规则的作用。文章认为,国防动员行为主体的对策行为均衡促进合作,因而国防动员立法应在国防动员各主体对策行为均衡之后形成制度性安排,以立法的形式来确保国防动员均衡行动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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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行为主体在博弈中是选择行动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主体,是具有某种目的、可以对所拥有资源进行一定处置的行为单元。这些行为主体分别具有独立的思维和目标,掌握着一定的资源,国防动员行为主体的资源具有有限性和复杂性特征,会对国防动员博弈的最终均衡产生较大的影响,并决定国防动员的立法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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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2010,(8):81-82
2010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动员法的公布,是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夯实国防动员基础、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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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立法是总体战、总动员的客观要求。由于现代战争爆发突然,必须在平时就作好充分准备;由于现代战争消耗巨大,必须对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实施总动员,方能进行一场现代战争,并夺取战争的胜利。为此,必须制颁国防法规,并建立健全国防法规体系,为现代战争的平时准备与战时实施确立可靠的法律保障。一、国防经济动员立法的起源国防经济动员立法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直接原因是战争规模的空前扩大,其理论依据是总体战、总动员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一次大战中为了把全国的经济动员起来实施总体战,各参战国均在战争期间仓促制颁了战时法规。如,英国首先于1914年1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