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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团体商业保险体系的设计应遵循保费交纳一般性标准与特殊性标准相结合、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军人工资水平挂钩、根据保费承担能力调整保险金给付水平、根据军人家庭的特殊性确定死亡保险金实际给付金额和保险金给付的分期付款方式的原则,要着重从伤亡保险费缴纳标准、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和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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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提升军队战斗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军向来重视军人配偶福利工作。本文从美国军人配偶就业保障支持、军人配偶再教育以及军人配偶福利制度三个方面对美军配偶福利政策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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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金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的经济补偿。现行制度规定发放伤亡保险金必须报请军区一级进行审批。这种由团队逐级上报军区的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审批程序复杂,造成保险金赔付滞后。为此,必须进行伤亡保险审批权限改革,适当降低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间,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伤亡保险金赔付。一、伤亡保险审批权限改革构想1.审批原则。军人伤亡保险金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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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军人家属正面临着下岗待业。如何做好这些军人及其家属的思想政治工作?四川达川预备役师炮兵团采取“搞好疏导、多加关怀、提高素质、寻求出路”的方法,收到好的效果。 搞好思想疏导,纠正认识误区。这个团绝大多数军人家属是国有企业职工,其中有一半因企业兼并破产、优胜劣汰而下岗待业。打破了“铁饭碗”,她们的思想出现了异常的反映:有的认为参加工作多年贡献大,下岗待业不应该轮到自己;有的埋怨自己没本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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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兵杂志》1995,(7)
军人保险公司经理齐卡留介绍说: 军人保险公司是一家非国营公司,于1992年进入保险市场运作。但从一开始,我们就把军人及其家属视为自己的主要客户。 从1993年起,军人保险公司开始全盘负责支付保险金和应投保人请示支付军人及其家属一次性津贴。按直接合同,已有18个联邦部和主管部门成为军人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其中包括国防部、邮电部、紧急情况部、联邦边防局、联邦安全局、俄罗斯总统安全局。 从1993年起,军人保险公司已向军人及其家属支付了21万份保险,数额达1400亿卢布。所有的保险业务都由公司的中央分部负责,不超过7天就能办好一切手续,通过储蓄银行以方便客户的方式支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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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保险制度运行中潜在的风险1·军人保险制度“转制成本”的潜在风险。军队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即“统账结合”的军人保险制度,其建立初衷是要通过军人保险基金的部分预筹积累乃至完全积累方式,以满足临时的支付需求。但是,基金积累制包括“转制成本”即军人保险制度实施前的保险金;现役军人在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前未曾积累的“个人账户”及其“增值额”。随着通货膨胀所增发的军人保险金,与之相联系军人保险制度必然有相应的潜在风险。个人账户名义积累与实际积累产生背离,军人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较大比例地用于支付“转制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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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淑绵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07,23(11):94-96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建立解决了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随军配偶的利益。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诸如险种较少,保障范围较窄,保障程度较低等问题。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社会保险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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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保险社会化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保险社会化保障的措施:加大宣传指导,树立社会化保障观念;借鉴地方经验,构建社会化保障制度;加强军地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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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军人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军人保险金给付水平,必须加强军人保险基金运营,实现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提高对基金保值增值的理性认识,安全有效地进行基金投资,建立健全各项基金运营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军人保险基金运营的审计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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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怎样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不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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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制度于1998年正式启动,相继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转业进企业养老保险和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4个险种,通称“3 l”保险。由于军人保险与地方社会保险政策尚未有效衔接,军人保险的功能也就无法充分体现。因此,创建军地社会保险协调机制势在必行。一、创建军地社会保险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一是保证军人保险制度全面落实的需要。从军队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关联程度上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进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3项制度,同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部门互为关联,需得到地方社保部门的支持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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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实施一年来的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建议:增设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病残和现役军人病故伤亡保险金项目,解决和防止伤病残人员滞留部队问题;将军人因公牺牲认定权限由现行的团级单位提高到军级单位职能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强化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加大保障力度;尽快研究制订《军人伤亡保险条例》,使军人保险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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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军人医疗保险制度既是克服现行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弊病,提高军人医疗保障能力的需要,也是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军人医疗保险模式的选择只能是军队统筹与军人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以保证军人退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与地方医疗保障体制接轨,军人在退役时其个人帐户保险金包括本金与利息应随军人转移到接收与安置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同时,必须加快军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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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哈尔滨市一场无情的大火,吞噬了5名90后消防战士的生命。公安部政治部批准在"1·2"火灾抢险救援中牺牲的同志为烈士,为其家属发放抚恤补助金2万余元。部队一些官兵很困惑:"军人伤亡后亲人到底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军人死亡享有的保险待遇有4类: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明确,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参照国家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1.2倍确定,由总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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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经济研究》2004,(1)
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总体上由紧张转为缓和,由对抗转变为对话。但是由于历史结怨、格局转变、民族矛盾、宗教对立、力量失衡、资源纠纷、武器扩散等因素,导致的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此起彼伏。面对形势和任务,我们应该居安思危。本文试就建立军人战时保险的一些基本问题谈点想法。一、现行军人保险制度的缺陷1.保险给付标准偏低。战争的残酷性决定了战争必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而且直接参与战争的军人无疑将面临生死危险,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经济补偿。但受国防费总额的制约,近几年保险金标准虽然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与社会保险以及外军比较,标准仍然偏低。即使是给付标准较高的伤亡保险金,与高额的社会商业保险赔付标准相比也相差较远,与外军保险标准相比差距更大,美国军人团体人寿保险保险金额高达20万美元,俄罗斯军人发生伤残时,一等残疾者的赔付标准为75个月工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