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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金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的经济补偿。现行制度规定发放伤亡保险金必须报请军区一级进行审批。这种由团队逐级上报军区的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审批程序复杂,造成保险金赔付滞后。为此,必须进行伤亡保险审批权限改革,适当降低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间,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伤亡保险金赔付。一、伤亡保险审批权限改革构想1.审批原则。军人伤亡保险金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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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军人职业风险和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分析,阐述了军人伤亡保险利用社会资源进入商业保险的可行性,提出了军人伤亡保险进入商业保险可供选择的形式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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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军人伤亡保障制度定位不清、模式单一、待遇标准不细。完善军人伤亡保障体系是健全军人保障制度的需要,是全面做好军事斗争后勘准备的客观要求。构建完善的军人伤亡保障体系,应遵循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搞好顶层设计,采用多种保障模式,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细化待遇标准,使制度定位更加科学、保障模式更加灵活、待遇标准更加合理,满足军人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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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实施一年来的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建议:增设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病残和现役军人病故伤亡保险金项目,解决和防止伤病残人员滞留部队问题;将军人因公牺牲认定权限由现行的团级单位提高到军级单位职能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强化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加大保障力度;尽快研究制订《军人伤亡保险条例》,使军人保险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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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自199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全军官兵的一致拥护,对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作为新事物,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本身和运行实践过程中还有其不合理之处。本文从军人伤亡保险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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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以来,经历了1998年长江抗洪抢险的实战性检验,对于维护官兵切身利益,提高部队战斗力、凝聚力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当前,随着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逐步配套完善,现行军人伤亡保险与国家社会保险相比,在功能结构、支付系数、保障方式等方面已相对滞后,应尽快制订和完善具有军队特征、时代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一、和平时期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完善1·依据军人职业特点,改革保险机制,完善保障功能,实行“1 2”保障模式,即基本保险加辅助保险和特殊补充保险。首先,建立军人伤亡基本保险。改革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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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哈尔滨市一场无情的大火,吞噬了5名90后消防战士的生命。公安部政治部批准在"1·2"火灾抢险救援中牺牲的同志为烈士,为其家属发放抚恤补助金2万余元。部队一些官兵很困惑:"军人伤亡后亲人到底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军人死亡享有的保险待遇有4类: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明确,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参照国家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1.2倍确定,由总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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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完善军人伤亡保险,需要重新从理论上认识伤亡保险缴费的意义;按照伤亡保险个人不缴费原则,改变缴费内容和方法;增设军人病故、病残保险项目,增设致残医疗、职业病和大病医疗保险项目,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正确处理保险管理方式与标准经费管理方式、简化手续与规范工作的关系等,使军人伤亡保险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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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病故应纳入伤亡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的伤亡保险制度中,军人病故不享受伤亡保险,只是退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而事实上,现役军人病故绝大多数是由军人工作的环境和工作岗位的特殊性造成的,如果他们病故了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说明保险制度还存在缺陷,政策上还存在漏洞,还没有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也不能有效地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的战斗精神。因此,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伤亡保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一、现役军人病故纳入伤亡保险的必要性1·现役军人病故纳入伤亡保险符合军人的职业特点,能够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待遇的激励性。军人职业与社会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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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颁布施行了,为方便战友们熟悉了解这部法律,我们特意征集了最具代表性的十个问题,邀请专家律师进行解答,希望对战友们有所帮助。1.请问《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军属主要享受哪些保险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某部警卫连张连长在保险权益上,《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时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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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军人保险立法步伐,应大力拓展具有不同财务机制类型的保险业务,为军人保险立法构建充分的实践基础。当前,应在建立飞行员牺牲补充伤亡保险、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军人退役医疗补充保险、军人大病医疗保险、随军家属失业保险、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保险、军人病故和病残保险等方面求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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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际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07,23(5):89-91
军人伤亡保险作为军人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补偿功能已经被广大官兵逐渐认可。但作为分散军人职业风险的特定机制,其作用并未被充分开发出来,主要表现在较低的补偿水平等方面。因此,应充分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扬长避短,以充分发挥军人伤亡保险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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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选择对军人保险制度能否长期稳定的运行十分重要。要根据不同险种的特点和军队的具体情况,结合筹集模式本身的要求作出相应的选择。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筹集模式应该采取现收现付制,军人退役医疗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应该选取部分积累制,而军人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拟采取完全积累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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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健全战时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在战争中的激励和抚慰作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