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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军人社会保险制度需把握的几个关系 1.军人社会保险与国家社会保险 军人社会保险与国家社会保险在举办的主体、实施的目的方面有相同之处,举办的主体都是国家,目的都是提供经济帮助。但两者在保障的对象、保障的程度上是有明显不同的。一是对象不同。军人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特定身份的军人及其直系亲属;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特定身份的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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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制度于1998年正式启动,相继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转业进企业养老保险和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4个险种,通称“3 l”保险。由于军人保险与地方社会保险政策尚未有效衔接,军人保险的功能也就无法充分体现。因此,创建军地社会保险协调机制势在必行。一、创建军地社会保险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一是保证军人保险制度全面落实的需要。从军队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关联程度上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进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3项制度,同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部门互为关联,需得到地方社保部门的支持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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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和平 《军队政工理论研究》1997,(5)
军人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在军人遇到伤残、疾病、复员、转业、年老、病故、牺牲等风险时,由国家和社会通过设立基金方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根据保险学损失分担原理,将军人职业风险分散到国家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并运用一定的经济手段来实现,从而使军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是军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建立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既是当前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出的现实要求,又是军队建设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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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淑绵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07,23(11):94-96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建立解决了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随军配偶的利益。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诸如险种较少,保障范围较窄,保障程度较低等问题。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社会保险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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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是军队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缓解军费供需矛盾的重要措施,是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的有效途径。目前,无论从经费来源、客观条件还是军人个人意愿等方面分析,建立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是可行的。因此,应按照“法律保障,负担合理,标准统一,操作方便,核算简单,管理严密,监控有力”的原则,构建军人社会保险的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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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的军地接轨是指军人由于退伍、转业、复员、退休等原因,在返回社会时能够顺利融入地方社会保险体系,享受连续的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实现军地保险制度接轨。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它体现了军人保险关系向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回归,是国家对军人应享受保险待遇的延续,接轨的核心是如何保证军人回到地方后享有与地方人员相当的社会保险权益。一、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存在的问题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存在的问题,既有险种设置方面的,也有覆盖范围和保险水平低的问题,还有法规制度配套的问题。1.险种设置不完善,接轨缺乏接口。首先,在养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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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军军人保险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保障军人合法权益、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军队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军人保险制度逐步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应进一步对军人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即扩大军人基本保险种类,提高赔付标准,完善现行险种内容;逐步引入商业保险,提高军人保险的保障效能;健全和规范军入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改进和完善军入保险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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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的军地接轨是指军人由于退伍、转业、复员、退休的原因,在返回社会时,通过立法程序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将其在军队的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到地方社会保险体系中。它体现了军人保险关系向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回归,是国家对军人应享受保险待遇的延续,接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军人回到地方后享有与地方成员相当的社会保险权益。顺利地实施接轨对于维护军人的权益、促进军队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安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一、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理论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在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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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和社会用于军人社会保险、军人社会福利、军人优抚和退役安置的资金的总和。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从财政支出中拨款,同时由军队和军人个人分别出资形成,不论是国家财政拨款,还是军队或军人个人交纳形成的军人社会保障基金,都直接关系到军人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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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以来,经历了1998年长江抗洪抢险的实战性检验,对于维护官兵切身利益,提高部队战斗力、凝聚力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当前,随着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逐步配套完善,现行军人伤亡保险与国家社会保险相比,在功能结构、支付系数、保障方式等方面已相对滞后,应尽快制订和完善具有军队特征、时代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一、和平时期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完善1·依据军人职业特点,改革保险机制,完善保障功能,实行“1 2”保障模式,即基本保险加辅助保险和特殊补充保险。首先,建立军人伤亡基本保险。改革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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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军队补充保险制度,对加快推进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军人风险分摊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军队需要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趋势,当前应建立军人特别是小、远、散、边等单位看病就医较难官兵普通医疗补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职业年金、家庭风险补偿保险、生育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军队机动车辆补充保险制度等补充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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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军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对军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病故、牺牲以及退役安置等因素所导致的损失,给予军人及其家属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实质是国家有目的地通过再分配的形式,对军人履行特殊职业、承担特殊义务进行权益保护的一种经济补偿。其内容主要包括人身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养老 相似文献